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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什么?

企帮帮 9347 2017-12-29

互联网+法律”到底是什么,业内还没有定论,但在法律人的创新下,使得信息传播的成本大幅下降,传播速度大幅提高,病毒式营销再也不是其他行业的专属,法律行业也可以打造100,000+阅读量的文章。不论是在朋友圈还是知乎,高质量的文章总能获得广泛转发和点赞,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使得文章背后的作者或公众号在法律圈子里获得曝光,逐渐建立起个人的品牌,甚至因此而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户。同时,法律平台通过举办各种线上线下活动,讲座培训等,汇聚天南地北的法律人。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既拉近了各地法律人的距离,也消除了法律行业的一些信息不对等。通过借鉴互联网的思维,对于法律行业而言,有着重大意义。

一、 现阶段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发展

 

1、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

 

身为律师,在处理案件和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艰辛。每每此时,倒也乐得自我安慰:要不是有这些门槛,律师哪来的饭碗呢。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判案标准、裁判文书资源的门槛,给律师、当事人在案件评估、预判上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瓶颈。

所幸这一点上,近年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性发展。法律制定者和实施者本身也在这方面给予了极大的开放。最高院在2010年初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也陆续展开了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系列进程。有了高院的指引,各地方法院的网站也相继有了裁判文书公布公示的举动。当然,公布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公布力度在此暂不进行深化讨论,但这本身已是法治进程的一个大步。此外,2011年底开始,为了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最高院开始公布系列的指导性案例。这对全国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和从业人员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化

 

这一方面可能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运用。往小了说,简单的诸如诉讼费计算或者法典在线查找这样的app或软件市面上在做的也有不少,借力于这些应用工具,日常一些法律相关工作确实便利不少。从这点来说,大家在探讨法律服务对象这个命题时可以跳出“法律需求者”的思维局限,“法律提供者”本身也可以是法律服务的对象。而且很可能是法律服务(法律运用工具)的重要消费人群。毕竟“用”法律最多的人才最有可能“买”法律。那么,有没有人能做这样的工具,将具体诉讼进展流程工具化、互联网化。想象一下,打开手机就能查某法院当前立案窗口等待人数情况的话,就可以省却很多“白跑一趟”的时间呢,或者能有“大众点评”这样的应用,还可以预约订座,谁说法院立案不能预约呢?甚至案件进度、主审法官或者联系方式、开庭通知等都可以一步到位,绝对的高效便捷。其实,14年底,广州法院推行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这本身就是一个突破性的尝试。互联网的触角正在掀开法律这层守旧的面纱。

法律运用工具的互联网创新另外很重要的一个领域就在取证工具上。既然社会关系本身在很大层面开始转向互联网甚至离不开互联网,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必然的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法律人喜欢讲“证据”,那么证据的采集、锁定等方面的运用工具将无可避免的互联网化。美亚柏科在做的“公证云”平台,就力图打造一个电子数据取证存证平台;匹诺曹科技和公证处合作的“录音公证存证”平台关注的点虽小但也异曲同工。

3、在线法律服务及其平台化发展

 

这一点中想探讨的法律服务也即“法律服务提供者”所能带来的法律服务。更精确点说,就是律师(法律从业人员)服务。这一块的话题,13年和14年是一个热点,并且践行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国内数的上的几大法律平台可以简单罗列一下:绿狗、云法律、律云等等。然而不少平台都是雷声大雨点小,一开始嚷得风风火火,做他个一年半载的就毫无生气了。法律服务平台这事,13年开始尤为火热,可是从14年下半年就明显有偃旗息

律师服务是一个语言沟通、信息采集读取、法律化梳理、资源整合、再按照个案(包括诉讼、非诉)需求进行输出或运作这样一系列的逻辑化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深入的沟通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对案件而言都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因此,整个服务过程中,“人”的要素太过强烈,企图隔着网络简单沟通就给出所谓的在线法律服务就有点不尽人意了。现有的法律平台大多需要一个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或者电话法律咨询的模式来网罗用户群。对于人的要素占比较重或者说以脑力劳作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而言,除了沟通和信息所带来的阻隔,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时间成本”。法律服务的特质决定了这样在线的沟通模式并不能提供实质性能有解决意义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是个异常艰难的过程

 

以上,对法律服务的理解与影响还是太浅层了。比如某些法律培训或法律传媒机构,它解决的充其量还只是内容传播这个层面,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离所谓“创新”、“颠覆”相距十万八千里。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只有当互联网真正重新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构建了更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产业链,大幅提升了法律服务的用户体验,我们才能说它真正改变了法律服务行业。

目前的已经在尝试运行的这些法律服务互联网创业项目,都还没能证明自己已经走通了这条路,原因就是因为有那么几个巨大的难题挡在前进的道路上。比如说,法律服务的无形化、私人化、个案化难以被标准化定义、比如说法律服务是低频的并不是个流量生意、再比如说法律服务的复购率和线上留存率都很低从而使得评价数据很难获取,等等。所以目前来看,哪个模式能真正跑通,道路还很漫长,各家其实都还处在苦苦探索之中。至于说有些项目融到资了,固然是好事,因为律师这个行业需要有更多社会资源包括资本注入来助推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确实不值得沾沾自喜,资本在法律服务互联网化方面能起到的作用绝对不像对其他行业作用那么大,不论融资到了哪一轮,更关键的还要看跑出来的数据能否呈现指数级增长的态势。

所以,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是个非常艰难的过程,远不像我们有些同行想的那么简单。

三、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道路,需要有智慧的创新以及有勇气的尝试

 

我之所以说法律服务互联网化一定要有真正的创新,是因为当前存在某些动不动声称自己是“革命性”的,其实只是“伪创新”的所谓产品。比如对传统内容包装上一些花哨的所谓互联网体验,依赖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的类传销式传播,再冠以自封的“创新”名头。这样的做法严重误导了年轻律师,让他们误以为这就是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形态,或者对“互联网创新”产生错误的认知,认为互联网就是喧嚣、华而不实的,甚至与律师追求的工匠精神对立起来看,从而将更多的创新引向泥沼。当然,这样的毕竟只是少数,但不良影响应当辨识警惕。

此外,法律人普遍有一个很严重的“职业病”,那就是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更常使用的是一种“类比思维”,我们在设想一个新事物时,总是倾向于比较:别人已经做过了或者正在做这件事情,我们就也去做。这个对于法律职业来说很正常,因为我们总是要去类比前例案件嘛!但运用到互联网创新当中来就有问题了,搬其他行业的经验并不是真正的创新。我们运用「第一原理思维」而不是「类比思维」去思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道路上求索,一定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家既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更要有真正创新的勇气。这或许就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律师的使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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