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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案例讲解
6812 2021-11-22
2021年11月,“逍遥镇”胡辣汤所属协会“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一纸诉状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河南地区几十家多年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告上法庭!!并向每家商户主张3-5万元的损害赔偿费用,这是为何?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说说吧。
事件起因
“逍遥镇”一词早在2003年便被该协会注册为商标,该协会发言人表示“之前是针对该品牌采取的是放任式管理,没有去规范化运作,今年开始统一维权”。经查,协会所言确有其事,早在2003年1月15日,该协会便在29类“2905小组——胡辣汤”,以及43类“4301小组——餐馆、饭店”等项目上注册了“逍遥镇”。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协会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的确确有法可依。
在舆论的热潮之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地名能否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于逍遥镇属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下辖镇,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因此,“逍遥镇”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受此规定约束,在符合商标法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逍遥镇”注册情况
目前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共提交了9件“逍遥镇”及“逍遥镇”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7件已获得核准注册。最早于2003年1月15日提交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于2004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上;第3436141号“逍遥镇”商标于2008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
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应考虑单个店铺成立的时间,如时间早于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申请注册‘逍遥镇’商标的时间,可能构成在先使用,还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如果是在‘逍遥镇’商标获得注册之后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
从维护地方特色传统小吃品牌的质量认定标准以及弘扬品牌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来看,该协会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就实践来看,其做法显然有待商榷。
虽然《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但是逍遥镇本身作为当地乡镇的地名,这些商户使用“逍遥镇”三字作为店招,本意更多为宣传其特色美食的所属地域,并不具备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主观动机。
以上就是小编对胡辣汤侵害商标权案例讲解,想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