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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12349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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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京科发〔2022〕20号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探索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组建一批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面向高精尖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联合攻关,更好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

 

  为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深化落实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若干措施,瞄准重大需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加快组建创新联合体,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更好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多个主体联合攻关的一种组织模式,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组织,以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为目标,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以“揭榜挂帅”等为手段,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或领衔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领域核心科研机构、高校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紧凑创新合作组织。

 

  二、目标任务

 

  支持领军企业、领衔机构牵头等多种形式组建创新联合体,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卡脖子”技术以及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带动核心技术迭代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效能。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打破多元主体协同低效、利益竞争、重复研究、成果转化难等痛点,缩短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进入产业链、供应链的中间环节,增强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加速培育世界一流的高精尖产业集群,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到2025年,优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布局培育20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联合体。引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与管理复合型人才,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关键技术和基础前沿技术,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型企业,完善产业链创新链,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优可靠性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三、建设要求

 

  组建创新联合体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目标任务明确。创新联合体瞄准重大需求,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目标,以推动产业协同创新、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创制高价值专利和技术标准为任务,组织开展协同攻关。

 

  2.资源优势明显。创新联合体由自身创新能力突出、有产业链整线、或产品整机等应用场景优势的领军企业或领衔机构等牵头,整合相关领域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和在解决需求上优势较为明显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每个创新联合体联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家,联合相关领域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原则上不少于1家。

 

  3.组织架构完善。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订组建协议,建立责任清晰、权利透明、利益分享的协作机制,由牵头单位统筹管理创新联合体攻关。实行“行政+技术”双总师负责制,并设立项目专员。原则上应明确运行主体或者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创新联合体行政负责人,负责项目总体统筹调度,按需协调各方面资源推进开展联合攻关;选聘领域内学术成就突出,熟悉产业发展,具备较强学术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技术负责人,共同推进创新联合体的创新发展。项目专员应具有相关技术背景和一定的管理能力,全程跟进创新联合体攻关进程。

 

  4.运行机制健全。创新联合体根据产业领域,建立决策调度、协同攻关、收益分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创制、推广应用、技术迭代、资金投入等运行机制。鼓励创新联合体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经费管理办法,充分激发各方协同创新活力,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确有必要的,可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或理事会制度。

 

  5.发展规划清晰。创新联合体应具有明晰的发展运营计划,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品牌建设、推广应用等方面有较为完备的布局,明确关键核心任务、技术攻关计划、资金投入安排、成果验收考核等主要指标。

 

  6.资源保障到位。参与创新联合体组建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积极为创新联合体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仪器设备、办公科研场地等支持。

 

  四、组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1.在京注册。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注册在北京的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领衔机构,能够集聚相关领域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2.科研研发实力较强。牵头单位科技研发能力强、研发队伍稳定,在攻克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3.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具备集聚相关领域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技术研发活动,能够提供行业内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化、应用场景等支持,能够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二)成员单位基本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产出、专利布局、标准制定、国际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能够相互支撑协作、资源共享、协同攻关。

 

  2.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为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的单位,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间形成有效互补。

 

  3.高校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在本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专门研究团队,具备相对稳定的人员梯队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4.成员单位不受地域限制,鼓励联合京津冀地区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参与开展协同创新,鼓励外国专家团队、科研单位加入创新联合体。

 

  五、组建方式

 

  按照依托载体不同,创新联合体组建方式主要包括领军企业牵头、创新平台支撑、任务场景驱动和专利标准聚合,以及基金等其他适用的方式等。

 

  1.领军企业牵头。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依托其科研、产业、应用、生态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发展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向,整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形成行业标杆,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实现引领带动。

 

  2.创新平台支撑。依托共性技术平台、产业协同创新平台等载体的资源合作优势,基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需求,通过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聚合产学研优势力量,由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打造创新联合体。

 

  3.任务场景驱动。围绕“卡脖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产业链亟需完善的关键环节、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或产业升级、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由相关机构提出攻关需求或场景设计,遴选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依托成员单位技术研发优势,采取任务型组织模式,根据技术攻关任务、场景建设协议的约定开展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合作。

 

  4.专利标准聚合。围绕专利池建设或标准创制需求,由相关机构牵头,聚合关键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检测认证机构、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力量,通过搭建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池内部交叉许可和统一对外授权,或共同完成标准创制。

 

  5.其他方式。如以投资基金、科学基金为纽带,聚合产学研力量组建形成创新联合体等。

 

  六、推荐程序

 

  1.遴选牵头单位。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高精尖领域,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卡脖子”环节以及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领域征集技术创新需求,围绕需求确定技术攻关方向,研究论证技术需求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实施性,形成拟支持名单。

 

  2.确定成员单位。牵头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与相关领域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和上下游相关企业充分协商,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多方创新主体作为成员单位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

 

  3.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明确责任落实机制、协同攻关机制、决策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开放创新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

 

  4.评估确定支持对象。牵头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考察、答辩评审等,确定创新联合体支持名单。

 

  七、支持措施

 

  (一)择优推荐国家专项,强化战略承载能力

 

  鼓励领军企业、领衔机构等创新主体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领军企业或领衔机构牵头组建、具备良好技术基础的创新联合体,择优向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推荐,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等,支持提升打造为国家级创新联合体,加强央地协同,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打通产业链创新链环节。

 

  (二)协调创新资源整合,鼓励提升创新实力

 

  发挥政府的“补位”与“护航”作用,协助领军企业、领衔机构加强与相关领域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和上下游企业广泛对接,进一步破除创新要素流动障碍,增强创新联合体的资源组织集聚能力。支持创新联合体组建或参与建设国家和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共性技术平台等创新平台,并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创新联合体与高精尖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开展合作。

 

  (三)统筹政策措施,确保稳定支持

 

  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的技术创新工作(如“强链工程”、承担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等),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政府补助或贴息等资金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标准创制,鼓励创新联合体立项国际标准提案、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并给予补贴支持。支持创新联合体健全知识产权共享机制,支持开展PCT等高价值专利布局,建设重点产业领域专利池,开展必要专利布局,实施专利池内部成员单位专利交叉许可和统一对外许可,并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或贴息支持。探索“里程碑”式资助方式,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给予分阶段支持。

 

  (四)完善人才激励保障,营造安心创新氛围

 

  支持创新联合体引进培育一批顶尖创新人才及其团队、青年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高聚工程”“科技新星计划”等人才政策范围,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其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突破和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加强对创新联合体高端稀缺人才的引进和支持力度,鼓励创新联合体引进高水平项目经理。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创新联合体探索试行灵活的用人和薪酬制度,稳定并强化人才队伍,为其安心研发提供保障。

 

  (五)丰富应用场景供给,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创新联合体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领域,参与重点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鼓励牵头单位开放应用场景,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好的应用场景建设,择优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院所在参与创新联合体联合技术攻关过程中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在创新联合体内部转化,形成的技术或产品直接进入牵头单位供应链,并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创新联合体的相关产出成果,实现首次应用或进行首台(套)市场推广和产业化的,给予资金或保费支持。

 

  (六)提供特色产业园区落地服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支持创新联合体发挥资源带动效应,吸引相关创新主体聚集,支持创新联合体相关成员单位或孵化企业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在中关村示范区核心区等区域落地,鼓励其按照中关村分园主导产业定位一揽子入驻,市区联动予以相应支持。对于由创新联合体吸引的各类主体,综合考虑其技术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未来发展潜力等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落地支持。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硬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标杆孵化器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八、监督管理

 

  1.有序推进。创新联合体支持实行定向组织与公开征集相结合,采取“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方式进行。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研发需要,主动谋划、深入挖掘,并协同指导组织领军企业、领衔机构组建和运营创新联合体。将创新联合体纳入“服务包”范围,定期跟踪项目进展、面临问题、需协调解决事项,做好定向服务。

 

  2.绩效评价。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研究制定符合新技术研究活动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对创新联合体工作开展评价。对于评价优秀的创新联合体,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于给予相关政策或资金支持但评价不达标的创新联合体,要求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整改或追回资金。

 

  3.信用管理。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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